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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喝酒回家途中身亡家属索赔40万 法院判同桌人不赔!

苏宁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苏宁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执行主任

《中国法律年鉴》2020年度侵权责任法优秀律师



案情





汪先生是邵阳绥宁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平时跟同事关系很好,经常邀人一起吃饭。 2020年12月,汪先生想着请公司几位同事吃饭聚餐,他找到同事彭先生,想借他家请同事吃饭,彭先生爽快同意了,还发短信通知几位同事过来吃饭。 请客当天早上,汪先生把腊肉、鹅、血粑还有酒水饮料送到彭先生家,然后去公司打卡上班。中午又买了一些菜送了过去,请彭先生家人帮忙做饭。 当天傍晚,虽然汪先生应该晚上8点下班,但他还是和几位同事与彭先生家人一块吃了饭,汪先生热情邀请同事喝酒,只有同事老杨跟他小酌了两杯,还有同事叮嘱汪先生,让他们少喝点。 饭后,有的同事先走了,有的跟汪先生一起打了一会牌。临近晚上9点,汪先生跟人告辞回家。走之前还用手机程序打卡下班,离开时,彭先生还叮嘱开车慢一些,到家后打电话报平安,遗憾的是,彭先生再也接不到这个报平安的电话了。 当晚9点多,迟迟没接到报平安电话的彭先生给汪先生发短信、打电话,都没有收到回音。他预感不好,叫了另外一位同事一起去看看汪先生回家没。就在他们去汪先生家的路上,他们遇上了前来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这才得知汪先生骑摩托车摔下路边排水沟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汪先生无证驾驶且摩托车没有登记、没有买保险,汪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事故中汪先生全责,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支付了丧葬费、抚恤金以及人道主义救助5万元。 汪先生家人认为,聚餐的人明知道汪先生当天处于上班时间,没有在汪先生上班期间饮酒进行劝阻,喝酒后也没有通知家人,并且,当天有公司副经理参加了聚餐,因此,聚餐的众人以及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他们把这些同事和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40万元。 被告认为,当天并没有喝太多酒,饭后几个人一起打牌,汪先生没有醉意,思维清晰,开车回家时也没有任何异常。事发原因是汪先生车速过快引起。

采访对话



方弘:之前我们做过多期喝酒聚餐时,有人醉了回家路上发生意外,一起聚餐者承担责任的案件,那么这个案子是否也不例外?首先,聚餐者是否要对醉酒者的安全负责? 苏宁律师:确实在此之前报道的大多数都是在聚餐的情况下有人发生了意外,一起聚餐的人多多少少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情况会给很多人造成误解,认为只要是一起聚餐喝酒的人发生了意外之后,其他人都要相应的承担一点责任,其实这是大家对于法律规定的误读,是不对的。 按照通例来说,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应当是一起聚餐的绝大多数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之所以媒体进行报道,是因为有少部分人承担责任,这种承担责任的情况是个例,只是因为媒体报道的多了,大家关注的多了,才会觉得这种情况好像变成了通例。但其实不是这样的。 聚餐喝酒,有人发生了意外,聚餐者绝大多数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有聚餐者有了相应的侵权行为或者没有注意到一定的安全义务之后,才有可能对这种意外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方弘:什么情况下聚餐者要对醉酒者发生的意外承担责任呢? 苏宁律师:一般来说要讨论在聚餐的过程当中,这些聚餐者是不是对于这个意外发生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意外发生。假如在聚餐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当事人本人明确表示有某些原因不能喝酒,而其他的聚餐者或者参与者执意劝酒,甚至说出“不喝酒瞧不起我,不给我面子”等等。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人情往来的关系当中,有时候无奈有这样的一些说法之后被劝酒者才进行了饮酒,饮酒之后可能因为身体不适、交通意外或者其他的一些原因发生了意外,那么这些劝酒者就有可能对意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方弘:之前有一个案例,大家也没有劝酒,但是因为知道当事人醉酒了,没有尽到安全送回家或者喊家人来接等义务而发生意外,这种情况也要担责吗? 苏宁律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聚餐这个行为本身一定会有组织者、参与者,组织者可能会承担相对来说比较重的安全义务,对于参与聚会人的基本情况,要有一定的了解。这个人到底是不是真的能喝酒,或者对于酒精有没有不良反应,或者参加聚会的这些人是不是开车来的,如果开车来的话,肯定要劝导这些人尽量不要饮酒,如果饮酒了,一定要建议找专业的代驾,把他安全送到家里,是要有这样一些义务的。 对于聚会的参与者,如果在整个酒席的过程中,虽然没有劝酒,但是明知道其中某一个人是驾车来的,在聚会中摄入的酒精量也确实非常高,而这个人执意要驾车离去,这种情况之下,同桌的人是有义务对他进行劝阻的,如果没有尽到劝阻义务的话,就有可能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弘:醉酒的人通常都自以为是,觉得自己没醉,但事实上作为旁观者来说,是知道醉酒驾车绝对不允许的,也是违法的。这种行为一起喝酒的人是有一定义务去阻止的,哪怕他不接受这个阻止。本案中的这些聚餐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苏宁律师:本案其实是一个挺有意思的案件,而且比较典型。其实通过之前的描述可以看到,汪先生本人是出于热情好客的想法或者初衷,提出做这个聚餐的组织者,而且聚餐过程中的酒水菜品几乎都是王先生自己准备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对于自己的身体和聚会的酒水饮用情况,其实应该有一个最初的判断。 而且在整个过程当中,只有同事老杨跟他小酌了两杯,还有同事叮嘱汪先生让他们少喝一点,对他们进行了劝阻。在这种情况下,以一个正常成年人的饮酒量判断,应该不属于过量的情形。而且饭后汪先生还和大家一起打了一会儿牌,聊了一会儿天。在餐后两个小时,晚上9点左右的时候,汪先生才告辞回家。 所以,我们一般会认为:第一,饮酒的量非常小。第二,饮酒之后又过了相对比较长的时间,进行了醒酒,而且临走的时候并没有表现出任何醉酒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正常人没有办法判断酒精对他的身体到底造成了多大的损坏,所以通常情况下,其他的同饮者或者聚餐者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而且就这个事故来看,事故本身的发生原因是汪先生本人无证驾驶,而且车辆没有进行合法登记,最后是因为车速过快引起的意外,跟醉酒本身没有直接的关系。 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认为聚餐者不需要对饮酒者的意外情况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弘:法院最终驳回了汪先生家人的诉讼请求。大家也想知道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问题,就是大家聚餐的时候,一旦发现有人饮酒,同桌人或者是一起聚餐的人该怎么做才可能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 苏宁律师:对于这种聚餐,不管聚餐的这些人自己是不是足够熟悉,首先还是提倡不要劝酒,不光是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这是聚餐文明的表现。饮酒与不饮酒,是个人的人身自由,旁观者不要去加以干涉。 第二,劝酒这个行为要禁止,。如果发现有人在聚餐的过程中,明显的酒精量摄入过多,肯定要对他进行劝阻,提醒他不要摄入过多的酒精,这样对于身体也好,安全也好,都会有比较大的影响。 第三,如果在同饮者中有相对比较熟悉的人,我们要了解一下,他是不是开车来的,如果是驾车来参加聚会的话,最好劝他不要饮酒,如果他(她)执意饮酒的话,也要在他离开的时候提醒他,要不把车放在这边打车回家,要不然找一个专业的代驾驾驶车辆离开,尽量不要让他自己单独驾车离开。 这是在同饮过程当中,发现有人饮酒一定要注意的地方。




结语


“人都已经死了,对方难道就不需要赔偿吗?”这句话成为不少受害者家属的杀手锏。而司法倡导的不该是谁弱谁有理,而是对就是对,错就是错,谁错谁就要担责!破坏规则的人就要为此付出代价,这样的社会规则才会让人感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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